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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房局收樓男子企跳


  男子企圖跳樓,消防置氣墊戒備。      
    無入住社屋    違規須遷出
    房局收樓男子企跳
    【本報消息】路環樂居大馬路樂群樓一名社屋男租户,昨日上午在家中企圖跳樓,又反鎖單位,事件擾攘近五小時,消防員破門入屋,將承租人制服。事主長期無入住社屋,疑不滿房屋局收回單位而企跳。
    反鎖單位消防破門
    企跳男子姓司徒,五十八歲,本澳居民。
    昨日上午十一時許,治安警接報路環樂居大馬路樂群樓第四座三樓某單位發生企圖跳樓事件。警員、消防員和司警談判專家先後接報到場,消防員在單位下方架起救生氣墊,企跳男子自行返回住所內。警員上門要求他出示身份證協助調查,男子突然反鎖單位門,拒絕離開,事件擾攘至下午四時十分。消防員及後破門進入,警員與消防員合力制服該男子,並將其帶返警局作進一步調查。
    稱照顧病兄未入住
    男子事後致電本報,稱其視力有問題,家境清貧,因照顧患病的兄長,故未能如期入住房屋局安排的社屋單位,卻被房屋局要求遷出,故情緒激動。
    無住年多違規解約
    房屋局表示,該局正跟進一名因長期不以社屋為永久居所的石排灣社屋租戶的遷出個案,該名承租人於二○一三年獲安排入住石排灣社屋單位。隨後,房屋局經多次家訪及邀約面談均未能接觸承租人,懷疑承租人長期不在單位內居住。經進一步調查,顯示承租人已長達一年多沒有入住社屋單位。有關行為違反了第二五/二○○九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承租人不在該房屋居住超過四十五日,或不以該房屋作為永久居所,不論其是否居住於另一房屋”,及第二十條第一款“永久居所係指承租人每年至少有三分之二時間留宿的居所。”之規定,房屋局開展程序解除其租賃合同。
    拒遷出打官司敗訴
    就此,房屋局工作人員已勸喻承租人自行退回社屋單位,承租人拒絕並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最後於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裁定司法上訴人(即承租人)敗訴,並駁回司法上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
    由於承租人沒有遵守須搬離該社屋單位的期限,房屋局昨日執行收回單位,但承租人拒絕搬出該單位。房屋局跟進遷離,安排工作人員及兩名社工於現場支援及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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