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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讓消防車和救護車優先通行

法務局供稿

    請讓消防車和救護車優先通行

    近期,本澳發生多宗火警,包括某大廈因電箱起火冒煙,導致約一百名住戶疏散到天台和地面。此外,亦有住宅的停車場因火警導致一輛私家車完全燒燬,部分天花及牆身被燻黑。

    發生火警後,消防車和救護車均屬於須迅速趕往現場的交通工具,由於需要爭分奪秒地撲滅火勢,以及使病人得到緊急治療,因此這些車輛對路面的使用具有優先權。

    根據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規定:“執行警務、緊急救援任務或緊急公益任務,且以適當信號顯示其行進的車輛”,屬於“優先通行車輛”。

    基於任務的需要,消防車和救護車的駕駛員可豁免遵守交通規則和交通信號(例如:為了直接到達火警現場,駕駛員可駛入有禁止駛入標誌路牌的街道),但仍須遵守在場指揮交通人員發出的指示。

    另一方面,當響起警號的消防車和救護車通過時,公共道路上的其他駕駛者應讓先,否則根據《道路交通法》規定,可被罰款九百元。對於駕駛者而言,有需要時,他們亦須停下車來讓救護車經過。當正值交通擠塞時,應讓出馬路的右側給救護車通過;如有專用車道,則應方便優先通行車輛駛入該車道。

    當然,駕駛者在讓路時也要小心,必須要在安全的狀況下才可出車,避免發生交通意外。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3條、第35條、第55條和第56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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