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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貨幣最高罰五萬

法務局訊:就最近出現“龍鈔”、“百年紀念鈔”的炒賣情況,以及有人或店舖展示鈔票複印本的行為,法務局回應如下:
    對於最近市面出現炒賣“龍鈔”和“百年紀念鈔”的情況,第七卅九五卅M號法令訂定在澳門地區發行貨幣之制度,就買賣貨幣的問題,該法律只規定了紀念幣及特別用於錢幣學方面的硬幣可按高於它們面額的價值買賣,未有規定紙幣及常用硬幣的買賣。亦即是說,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禁止買賣澳門元。但作為流通貨幣,其作用應作為金錢使用及支付工具,並不應作為炒賣的對象。
    至於某些收購紀念鈔的人手持紀念鈔的彩色影印本招徠,或是有店舖張貼紀念鈔的彩色影印本,這是違法的。因為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任何人未經許可複製具法定流通力的貨幣,包括任何面額的澳門元紙幣,均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無論商戶或市民都必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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