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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中關於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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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意外中關於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
    當大家看報章或電視新聞時,都可能會見到一些關於交通事故的報道,當中,一般人都會憑自己的經驗嘗試判斷那個是“輸方”那個是“贏方”,那一方要作出賠償等。事實上,一宗車輛碰撞的交通意外發生,往往會涉及賠償問題,而當中有過錯的一方(輸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向對方賠償金錢,又或負責對方損壞的車輛之維修費用等。然而,若過錯的一方除撞毀他人車輛外,亦導致他人身體受傷,那就不是作出金錢賠償就可解決了,因為此時過錯一方亦有可能需承擔刑事上的責任。
    以一宗交通意外為例,汽車司機因不小心,例如在沒有應讓先的情況下駛出路口,結果撞倒了一輛電單車,導致該電單車損毀和電單車駕駛員受傷。那麼,傷者便可以向肇事汽車司機追究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任何人因故意或過失侵犯他人權利時(人身權、財產權等),有義務就有關的損害向受害人作出損害賠償的責任。如上所述,此時,有過錯的汽車司機在這次交通意外中,應負上維修電單車以及承擔傷者醫療費用等的損害賠償責任。而民事賠償的目的,是要使受害人或物件恢復受害前或毀損前的狀態,原則上以恢復原狀為主,當恢復原狀不可能(例如導致受害人精神受到傷害)或不足夠時,則以金錢賠償的方式彌補受害人損失。
    追討民事賠償
    民事賠償的追討必須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程序,而且亦需聘請律師代理。當中,打官司的其中一個重要因素就是要有充足的證據,提起民事訴訟程序的一方(原告)有責任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所指的事實為真實的。另外,若所要求賠償金額在五萬元以下,可以透過“輕微案件訴訟程序”提出起訴,此時可以不用聘請律師,由當事人自己提出起訴。
    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任何人因故意或過失作出一些被刑事法律(例如《刑法典》、單行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為而需承擔的法律責任,而承擔刑事責任的後果可以是徒刑或罰金。就以上述例子而言,案中汽車司機因不小心駕駛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傷,可構成澳門《刑法典》所規定的“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受到徒刑又或者罰金的刑事處罰。
    告訴權的時效
    在澳門刑事法律制度中,按照犯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嚴重性分為公罪、半公罪及私罪,屬於“公罪”的犯罪,檢察院可單獨提起刑事訴訟程序,追究犯案人的刑事責任。屬於“半公罪”又或“私罪”的犯罪,被害一方擁有提出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權利,亦即刑法上所指“告訴權”,擁有告訴權的人可在知悉事情發生的六個月內向警方或檢察院提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屬於“私罪”的犯罪須聘請律師)。因此,在之前所提及的例子中,汽車司機可觸犯的“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這罪狀是屬於刑法上的“半公罪”,電單車駕駛員可在六個月內就是否提出追究汽車司機的刑事責任作出決定,若決定追究時,可明確向警方或檢察院提出。
    此外,若某一案件中,可同時追究對方的民事及刑事責任時,即有可提起民事訴訟的理由,亦有可提起刑事訴訟的情況,則民事損害賠償可以在有關的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
    告訴權的放棄與民事賠償
    由上所述,屬於“半公罪”的犯罪,被害一方有提出刑事追究的權利,以及在有關的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的要求。不過,假如被害一方表示放棄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又是否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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