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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非法聘用外地僱員

切勿非法聘用外地僱員

    近年澳門經濟迅速發展,大型基建陸續動工,勞動力需求大增,帶動行業薪酬上升。為了滿足勞動需求及減低成本等因素,不排除有僱主鋌而走險,不法聘用外地僱員。日前在粵港澳三地警方的雷霆二一二聯合反罪惡行動中,澳門警方搜查一家旅行社寫字樓的裝修工程時,檢查了卅二名工人,當中證實二十五名內地男子是黑工,其中一名黑工更是判頭。

    聘用外地僱員須預先申請

    本地勞動力不足,輸入外地僱員是其中一個解決方法,但如無限制地容許聘用外地僱員,必嚴重影響本地就業,因此聘用外地僱員必須遵守嚴格的法律規定。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二條的規定,聘用外地僱員,是為了在沒有合適的本地僱員或合適的本地僱員不足時,以同等的成本及效率條件來補充勞動力。

    此外,聘用外地僱員,除了僱主必須獲得當局許可外,外地僱員亦須辦理有關文件。根據第8/2010號行政法規《聘用外地僱員施行細則》第二條的規定,僱主聘用外地僱員前,須預先向人力資源辦公室申請。獲得聘用許可後,再根據第八條的規定,由僱主或相關的職業介紹所在六個月內向治安警察局申請外地僱員的逗留許可。當外地僱員獲逗留許可及辦理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後,他才可合法在本澳工作。

    非法僱用外地僱員屬刑事罪行

    聘用外地僱員須經過法定程序,但有些僱主為了一時方便,又或為減低成本,不法聘用外地僱員,這便須承擔刑事責任。根據第6/2004號法律《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第十六條的規定,僱主與沒有合法僱員資格(例如不具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的人士建立勞動關係,不論合同性質或形式如何,亦不論有否報酬或回報,即屬犯罪,僱主最高可被判監兩年;如果再犯,最高更可被判監八年。

    為了打擊及遏止建築行業聘用黑工,法律規定,在警方檢查建築工地人員的身份時,只要發現有人在建築工地實際從事建築工作,即可推定存在勞務關係,一旦查明僱員不具在澳門合法工作證件,僱主同樣構成犯罪,須承擔刑事責任。

    外地僱員非法工作亦屬違法

    就上述違法行為,除僱主須受處罰外,勞動關係的另一方(外地僱員)亦屬違法。外地僱員如果在本澳工作,必須具有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和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否則,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外地僱員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此外,即使已具有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和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但如果不是為法定僱主工作,例如外地僱員在星期一至星期六為法定僱主A工作,到星期日放假時,又為另一僱主B工作,這亦屬違法。該僱員最高同樣可被罰款一萬元。至於僱主B沒有合法聘用該外地僱員的許可,亦可被罰款最高兩萬元。

    收留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人士

    綜上所見,僱主聘用外地僱員須獲聘用許可,外地僱員在本澳工作必須具有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和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方為合法。然而,還有一種須注意的情況:有些在本澳非法工作的外地僱員,可能屬非法逗留(如以旅遊證件入境並取得暫時的逗留許可,但許可的期限過後仍未離境),甚至屬非法入境的情況。他們在澳門工作,一般會留宿在本澳的親戚、朋友,又或僱主所提供的住所內。然而,收留任何非法入境及逾期逗留人士,亦屬刑事犯罪。根據第6/2004號法律《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第十五條收留罪的規定,任何人故意收留、庇護、收容或安置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人士,即使屬臨時性質,最高可被判監兩年。因此,對僱主而言,如聘用及收留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的外地僱員,除會觸犯非法僱用外地僱員的犯罪外,還會觸犯收留罪的規定。

    外地僱員被證實是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後,就會被拘留,隨後會按法律規定被驅逐出境。

    “黑工問題衝擊本澳就業市場,除了影響本地工人的就業機會外,還涉及違法行為,對社會治安造成隱憂。因此,僱主在聘用外地僱員時,必須遵守法定程序,以免觸犯法例,因小失大。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6/2004號法律《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以及第8/2010號行政法規《聘用外地僱員施行細則》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17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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